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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论坛规则

本主题由 山东政法学院 于 2008-8-10 17:40 设置高亮

山东政法学院论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宪法和国家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2条本站定名为『山东政法学院论坛』,以下简称本论坛。

 

第3条本论坛事务组由管理员,超级版主和若干版主组成。

 

第4条论坛管理人员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基本规则相抵触。

 

第二章 本站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5条论坛注册支持中英文用户名,但使用者禁止使用不雅或者不恰当的中英文帐号名称和昵称,否则将予以封号处理

 

第6条本论坛使用者享受本站使用者应有的一切权利。

 

第7条本论坛使用者的个人资料受本站保护,本站不接受个人查询他人的基本资料。

 

第8条论坛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

 

第9条本论坛合格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本规则的条款,并对其在本论坛发表的言论负责。对于公开宣称自己不遵守论坛规则者,予以封号处理。

 

第10条本论坛使用者可申请开设新版面,具体规定见版面管理细则。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11条对在本站版面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或使用本站的帐号复制、传播黄色淫秽、封建迷信等各种有害信息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从而影响到本论坛声誉者,视不同情节暂停其帐号使用或永久封停其帐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包括如下方面:涉及色情的;涉及色情网站网址,内容的;图片带有色情成分的(穿着少于泳装的);文字带有色情意味的。反动内容:为已经定论的历史问题翻案的;涉及攻击国家、政府、领导人的;涉及反对国家制度的;涉及转贴国外非法网站的。语言攻击学校、学生过火的:如攻击学校领导,人身攻击个人的,但向学校提出自己建议的本论坛给予支持。

 

第12条本论坛使用者随意到任何讨论区版面上发布与该版面内容不符的文章,经过劝告仍不理会者,停止其帐号及一切权力。

 

第13条对其它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言行,本站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其它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版主

 

第14条凡是本论坛的使用者都可申请为本站某讨论区的版主。在职期间表现优良者,列为本站的论坛贵宾。

 

第15条本论坛每个讨论区设立版主若干人,但同一人最多担任两个版的版主。

 

第16条版主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员提交一份个人申请的理由。

 

第17条版主的责任为:对在其所管理的版区内对帖子进行编辑、置顶、取消置顶;关闭、打开主题;将好帖子推荐成为精华主题;将不符合本版区的帖子移动到相应版区;对广告贴、带有不良链接的帖子、以及重复帖子等进行删除主题操作;建立版内正常的讨论秩序、举行版内投票等相关事务;版主可以建立其相应讨论区的管理规则,经过所有管理员及超级版主讨论并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18条版主每周应至少登陆一次对其所负责版块进行管理,在开学时间可适当延长至每两周一次。若没有按时登陆管理则给予警告。对于累积三次警告者取消其版主资格。若有事无法登录论坛可事先在版主区请假帖内请假,予以告知。

 

第19条版主有权依本规则和所自定的讨论区管理规则,执行其管理权力。

 

第20条如遇到无法处理或无法妥善处理的问题,请直接联系超级版主或管理员予以解决。

 

第21条版主拥有一般使用者的权力。版主必须熟读本规则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内容及版主规章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22条本论坛如因系统维修而需休站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预期与抗拒的事件而导致休站,对休站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第23条本论坛使用者的私人悄悄话及上传论坛的文件资料请自行保存,本论坛不负保管责任。如果因为储存空间不足而系统必须清理时,本站会贴出删除信件公告。系统若遇不可抗拒外力影响而导致资料遗失时,本论坛也不负责。

 

第24条本论坛合格使用者因为违反本站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5条 论坛用户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6条本论坛管理员有权提出对本规则的修订意见,修订本规则的权利属于本站管理委员会。

 

第27条管理员声明是对站规的新补充,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站规性质。经过时间检验,具有长时间的效能的,经站务组讨论,将列入站规。

 

第28条 本规章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基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9条 论坛保留修改论坛基本规则的权利。

 

第30条本规则至2007年9月1日起生效。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属于山东政法学院论坛管理团队所以,有关事项与其他管理条例互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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